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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摘要】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構

發布時間:2024-07-28 10:52:35 來源:內蒙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黨委會:

(一)黨委會建設情況

黨委會由7人組成,黨委書記1人、黨委副書記2人、黨委委員4人。

(二)黨委會管理權限

1.加強公司黨的政治建設,堅持和落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導全體黨員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深入學習和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宣傳黨的理論,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監督、保證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議在公司貫徹落實;

3.研究討論公司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支持各治理主體依法行使職權;

4.加強對公司選人用人的領導和把關,抓好公司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

5.履行公司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6.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團結帶領職工群眾積極投身公司改革發展;

7.領導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統一戰線工作,領導公司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

(三)黨委會工作運轉流程

內蒙古能源集團黨委始終把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作為企業的“根”和“魂”,對企業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集體討論研究、按少數服從多數作出決定。2023年,黨委會前置研究重大經營管理事項184項,研究決定104項黨的建設等方面重大事項,充分發揮了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

董事會:

(一)董事會建設情況

內蒙古能源集團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董事(黨委副書記)1名。其中職工董事1名,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其他董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國資委推薦。外部董事原則上應為5名。

現有董事長(黨委書記)1名,副董事長(總經理)1名,董事(專職黨委副書記)1名,職工董事1名,外部董事5名。

(二)董事會管理職權

董事會審議事項

1.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決策部署,以及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發展戰略的重大舉措。

2.集團公司主業確定及調整方案。

3.集團公司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4.集團公司的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5.集團公司和重要子企業增減注冊資本的方案。

6.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集團公司和重要子企業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重組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訂方案。

9.集團公司和重要子企業特別監管類和非主業的投資項目。

10.公司集團層面清產核資事項。

11.集團公司對外擔保和借款事項。

12.集團公司產權轉讓,重要子企業股權轉讓導致失去控股地位等事項。

13.集團公司和重要子企業上市方案,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方案。

14.集團公司重大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方案。

15.集團公司重大項目后評價報告。

16.超過300萬元(年度累計)的對外捐贈或贊助事項。

17.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合規工作報告等。

18.應由董事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上述事項均需報自治區國資委審批、備案。

董事會審議決定事項

1.集團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及重要專項規劃。

2.集團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3.集團公司年度籌融資計劃、擔保計劃,計劃外的具體對內擔保事項和籌融資事項。

4.集團公司年度投資計劃,除特別監管類、非主業之外的具體投資項目。

5.集團公司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方案。

6.集團公司資產支持計劃發行、中期票據、短期及超短期融資券方案。

7.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8.單筆100萬元及以上且年度累計300萬元以下的對外捐贈或贊助事項。

9.生產經營由集團公司實際控制企業、集團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企業的資金出借事項。

10.單筆100萬元及以上的大額度非生產性資金使用。

11.集團公司內部有關重大改革重組事項。

12.集團公司治理機制改革方案、提質增效工作方案等重要改革方案。

13.總部機構設置和調整事項。

14.子企業(包含分、子公司,下同)等分支機構的設立或者撤銷,領導班子編制的設置和調整方案。

15.子企業的改制、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請破產、清產核資、增加注冊資本金事項。

16.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公開轉讓二級子企業產權事項。

17.涉及集團公司決策的重大資產處置事項。

18.集團公司內部企業之間的產權無償劃轉、產權轉讓、置換事項。

19.集團公司重大收入分配方案。

20.出資企業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參股企業涉及股東其他重大事項。

21.集團公司的風險管理體系、內部控制體系、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合規管理體系、董事會決議跟蹤落實以及后評價體系。

22.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基本制度、審計計劃和重要專項審計報告等事項,以及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及其負責人。

23.集團公司、所屬各級子企業企業年金實施細則。

24.集團公司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組成和調整及其議事規則。

25.選舉集團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聘任或解聘集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總法律顧問,根據董事長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會秘書。

26.集團公司經理層成員經營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以及經營業績考核方案、考核結果和薪酬分配事項。

27.聽取經理層戰略規劃執行、董事會決議執行和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報告。

28.聽取分公司經理、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年度工作報告。

29.集團公司民主管理、職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職工權益以及重大風險防范、安全生產、生態保護、維護穩定、社會責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30.子企業《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訂。

31.集團公司董事會授權決策方案,定期聽取董事長、總經理授權行權情況報告。

32.聽取子企業任期和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評價結果情況。

33.集團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4.其他應由董事會審議決定的事項。

上述事項,涉及列入自治區國資委重要子企業名單的子企業,以及國資委有關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涉及集團公司職工切實利益的重大事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作出決議。

(三)董事會工作運轉程序

內蒙古能源集團董事會是公司決策機構,對股東會負責,接受股東會的監督,依法履行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職責。董事會運行情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內蒙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章程》《內蒙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等相關規定執行。

經理層:

(一)經理層建設情況

公司章程明確,設立經理層,經理層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4人、總會計師1人。現有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4人、總會計師1人,符合公司章程要求。

(二)經理層管理職權

1.開展公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2.研究擬訂公司戰略和發展規劃、經營計劃,并組織實施;

3.研究擬訂公司投資計劃和投資方案,并組織實施;

4.根據公司投資計劃和投資方案,批準經常性項目費用和長期投資階段性費用的支出;

5.研究擬訂公司資產處置方案;

6.研究訂發行公司債券及其他融資方案;

7.研究擬訂公司的資產抵押、質押、保證等對外擔保方案

8.研究擬訂公司年度累計300萬元及以上的對外捐贈或贊助方案。批準單筆在100萬元以下且年度累計300萬元以下的對外捐贈或贊助事項(年度預算內);

9.研究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10.研究擬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11.研究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或者撤銷方案;

12.研究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13.研究擬訂公司的改革、重組方案;

14.根據董事會授權決定公司行使參股企業股東權利所涉及的事項,除投資、利潤分配、彌補虧損、增持、減持或退出股份外的其他重大事項;

15.按照有關規定,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16.按照有關規定,聘任或解聘除應當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員;

17.研究擬訂公司職工收入分配方案、年度用工計劃;

18.根據董事會授權決定集團公司、所屬各級子企業年金實施細則;

19.研究擬訂公司建立風險管理體系、內部控制體系、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和法律合規管理體系的方案,經董事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20.研究擬公司應收款項核銷、債務重組方案;

21.批準單筆在100萬元以下的非生產性資金使用;

22.研究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有關規定和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三)經理層工作運轉程序

內蒙古能源集團經理層建設及運行情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內蒙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章程》執行。公司經理層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對董事會負責,接受董事會的監督,依法履行“謀經營、抓落實、強管理”職責。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履行管理生產經營、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等職責,向董事會報告工作,董事會閉會期間向董事長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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