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劃入方(劃出方)為國有獨資企業的,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已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審議。劃入方(劃出方)為國有獨資公司的,應當由董事會審議;尚未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 而《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2〕39號)第五條規定:“國有控股、實際控制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經國家出資企業批準,該國有控股、實際控制企業與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之間,或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之間,可比照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相關規定劃轉所持企業產權。” 請問,如果某國有控股公司擬依照39號文第五條的規定向其全資子公司劃轉產權,作為劃出方的該國有控股公司是否應比照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召開股東會審議?還是根據該國有控股公司的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即可,并非必須召開股東會?
發布時間:2024-10-17 15:54:13
來源:國務院國資委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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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第32號令,以下簡稱32號令)規定,國有產權轉讓在符合32號令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前提下,相關審批部門按照第三十三條審核相關文件并充分考慮必要性后,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滿足第三十二條相關條件的非公開協議轉讓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轉讓價格可以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且不得低于經評估或審計的凈資產值。其中,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的凈資產值是指轉讓標的企業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合計數值。
???????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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