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第四十六條中提出的“企業債權轉股權”的情況中,此處的企業僅包含國有企業嗎?是否包含民營企業對國有企業的債權轉股權的情況?
發布時間:2024-01-02 16:56:53
來源:國務院國資委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第四十六條所述“企業債權轉股權”主要是指金融機構債權轉為企業股權行為,其他債權原則上不符合該款所屬非公開協議增資的情形。其中“債權”是指金融機構債權,一般不包括國有企業其他類型的應付賬款。具體可參照《國務院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國發〔2016〕54號)及其附件規定的“轉股債權范圍以銀行對企業發放貸款形成的債權為主,適當考慮其他類型債權”。
附件下載: